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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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9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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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业步伐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推进现代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有利时机,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15年,全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 适度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 场,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序 推进。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和条件。

   (一)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础和前提。要妥善解决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遗留问题,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2011年底前,各区市要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确保承包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

  (二)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一是大力推行委托代理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和中介 服务作用,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户签订委托书,授权委托村集体代理土地流转事宜,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二是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或对外发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收益实行按股保底分红。三是积极探索试行土地信托制。有条件的镇(街 道),可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农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经营权),支付相应“利息”,再将土地(经营权)“贷”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功能,加强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开展供求信息发布、土地流转储备、委托流转等服务。2011年内,五市要各选择2至3处、三区各选择1处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土地流转市场。
(四)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各区市要根据不同产业和不同片区制定好指导价,形成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保护农民土地收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流转管理的合同制和备案制,完善流转登记和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2011年底前,各区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各级要大力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专业大户模式。专业大户模式是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种田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的方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也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 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升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快发展“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 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五)委托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技术措施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效益按委托协议据实返还农户。

  (六)农业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

  五、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 鼓励种田大户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区市、镇(街道)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服务;鼓励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具体补助或奖励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区市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 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 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允许其按经营土地面积3%以内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20亩),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主要 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其用地由经营者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申报,区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区市政府批复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实施。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 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四)强化金融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尽量满足经营者的资金需求,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支持上要给予倾斜。要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的办法。各区市要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有效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 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政 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解决土地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规模经营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的开展。

  (二)加强统筹规划。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相结合,打造优势产业带、产业区,建设高水平的规模农业基地。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相结合,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吸引规模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与农业产业化 经营相结合,加快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规模经营主体与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销售渠道,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三)加强改革创新。对已迁入城镇定居,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四) 加强指导服务。坚持典型引路,加强示范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疑虑。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帮助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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